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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8-14 07:34 编辑
专题讨论有意拖时与有意犯规问题
在比赛关键时刻,技术已经不是决定比赛胜负的关键因素。而时间则是决定比赛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于是看着比赛时间分分秒秒地在流淌,比赛结局即将被改变,正常的心态顷刻间便会变得焦虑不安。随着时间不断的流逝,无形中好像是刺痛他们每一根神经一样。
于是乎便生出许多麻烦事情来。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击球员允许在10秒钟之内进行击球(包括:闪击)。
为什么在比赛的关键时刻,击球员击球只用了不到10秒钟的时间(即使:包括用了10秒钟时间),就会有人指责击球员的击球行为不道德、不正当的干预裁判员的执裁工作。
对于10秒超时犯规问题,门球竞赛规则有明确规定: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
这些人认真学习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精神又到哪里去了呢?
由于吵、闹现象频频出现,现实又不能坚持原则、于是乎在合理用时、严格执行10秒超时犯规问题上,也走了一些弯路。
如:一到比赛的关键时刻,只要击球员实施合理的用时战术,就会出现同情或支持裁判员等击球员一旦击球后,就立即进行及时呼号的做法。
此时持这种观点的人,即使球出界了,也视而不见、不进行及时宣判。
在正常比赛过程中,球出界了、不及时宣判就及时呼号,就证明该球并没有出界。一旦呼号后、再发现球出了界,由此引发的纠纷还少吗?
谁之过错?完全是裁判员的过错。这一点大家一定不会怀疑。
案例:开局红方1号球进一门、占二门一号位出界,裁判员未发现、不宣判。立即呼叫2号,2号击球员回答:放弃。等到裁判员呼叫:3号击球员时,白方发现1号球已经出界了,白方教练员与2号击球员则提出抗议,要求进场、站位。
对于这样的纠纷出现,裁判员怎么能够在不宣判1号球出界的前提下,就去呼号2号呢?裁判员错误的呼号行为,导致2号击球员得出“放弃”的错误决定。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本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原则,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允许2号击球员击球,制止3号击球员的击球行为。
以上仅是不按规矩办,应该切实吸取的教训。
又如:一到关键时刻,只要击球员实施合理的用时与犯规战术以后,许多人便会纷纷支持裁判员在宣判犯规的同时,就进行及时呼号、然后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做法。否则认为等处理好现场局面以后再去呼号,那么黄花菜都凉了。有意犯规击球员的“不当”获利意图不就得逞了吗!
持这种观点的人:错误的认为合理用时是一种消极、不良的行为。在比赛的关键时刻,更错误地认为合理犯规行为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
那么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又是怎样界定与评价犯规行为的呢?
请看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第19页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即:击球员所有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均是门球运动中的有效比赛行为。击球员的有效比赛行为,无需受到任何批评与指责。
关键时刻出现犯规现象,坚持先宣判后、立即及时呼号,再去处理现场混乱局面的人,持有一个不正确的心态:你有意犯规,想获利,我就利用我手中的权利,不让你获利。
这样做,裁判员不让获利的企图真的能够达到吗?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证明裁判员这么做是错误的。
一、击球员的犯规行为,是门球运动中的有效比赛行为。
在关键时刻的犯规行为,同样也是有效比赛行为。
平时和关键时刻的犯规行为,,既然都是有效比赛行为,应该一视同仁、一律同等认识、同等对待才对。
二、门球运动中的犯规行为自然有:有意犯规行为和无意犯规行为之分。
有意犯规行为与无意犯规行为,均属于有效比赛行为。既然都是有效比赛行为,就没有时间和性质本质上的任何差异。顾不应该有好坏、褒贬之分。
三、界外球进场,击打远距离的球(包括:群球),这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作为支撑。即使是故意犯规行为,裁判员自有相应犯规条款予以判罚。也不至于其他人为之去打抱不平,予以强烈不满与谴责。
四、在比赛关键时刻,针对击球员有意犯规行为,裁判员包括大家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与面对,目前尚有存在许多分歧。
关于裁判员用时,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有专项说明。请见2015规则一书第40页方框内专项说明。
即: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
在比赛关键时刻,面对有意犯规行为,许多人,包括一些裁判员都难免沉不住气。他们的错误认识与错误做法是:你既然有意犯规,想不让对方击球获利;我就偏要让对方能够击球,让你获利愿望泡汤。
所以现在只要一到比赛接近尾声的关键时刻,特别是击球员击打界外球一有犯规的行为,许多裁判员都采取及时宣判:犯规后,均不立即去处理现场,而是立即呼号后,再去处理现场。
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帮上忙,甚至会帮倒忙。
为什么呢?请看事实。
例如:击球员有意击球犯规,当裁判员宣判犯规时,离比赛时间结束时间还有18至20秒。裁判员处理好现场时间需要15秒钟时间左右。
1、裁判员如果采取及时宣判犯规后,立即进行及时呼号。
其结果是:呼号后即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此时裁判员处理好现场就需要15秒钟时间,该击球员还能够有击球时间、不被判:10秒超时犯规吗?
2、裁判员在宣判击球员犯规以后,立即积极、快速去处理。此时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虽然计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但是距离比赛时间结束还有18至20秒时间,而裁判员处理现场用时并不需要18至20秒时间。等裁判员及时、快速处理完现场以后,红方下一号击球员还有被呼号、获得击球的机会。
3、裁判员为什么还会出现:宣判犯规后,不去积极、快速处理现场,而是宣判犯规后,采取立即及时先呼号、再去处理现场的做法呢?
他们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在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已经:呼了号,那么呼了号的击球员,就一定具备击球的合法效应。
须知:被呼号的击球员,合法的击球效应只能维持在法定的10秒钟之内。
这样的看法,是具有认识上的一定误区。应该通过学习、真正理解规则以后,方能纠正过来。
4、比赛最后5分钟,遇有设立专职辅助10秒计时员时,这样可笑的举动,一定会被如实、无情的记录下来。
除非是不设专职辅助10秒计时员,10秒超时犯规又是该糊涂裁判员说了算。该错误的做法才能得以顺利执行。
总之:认真学习规则、正确理解规则,在门球运动中对于击球员击球用时时间:就不应该再出现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议论。只能阐明或得出是:合理用时还是超时犯规两种截然不同结论。有意犯规行为与无意犯规行为,都是门球运动中有效比赛行为,绝对不存在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
否则则会严重破坏与干扰击球员合理用时和有意犯规两大重要战术的运用。
门球比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战术、比的是配合、比的是心理、比的是临场发挥、比的是熟悉规则与运用规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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